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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李梓睿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抗662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梓睿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張志宏與李梓睿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李梓睿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梓睿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2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媖如保管,應受送達人李梓睿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8月2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