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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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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6號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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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抗71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6號黃敏祚等因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等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13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2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8月2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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