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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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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陳義隆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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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聲561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義隆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林詠嵐律師因清水祖師神明會等與陳義隆等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不存在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陳義隆墊付經本院裁定後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對於應送達陳義隆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陳義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連玫馨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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