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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35號姜榮昇之裁定正本1件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聲435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35號姜榮昇因與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