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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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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號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中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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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上438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中琳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上訴人徐紹澧等被上訴人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各自提起一部上訴或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中琳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中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柳秋月保管,應受送達人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中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9月12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柳秋月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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