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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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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許光成、昇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杉、謝學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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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0台上316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許光成、昇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杉、謝學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上訴人盧光國、被上訴人昇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各自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許光成、昇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杉、謝學庸)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9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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