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蔡閎聿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刑七毅112台上2651字第1120000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閎聿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蔡閎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應送達蔡閎聿之文書無法送達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2 年度 台上字第 2651
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
上 訴 人 蔡閎聿
選任辯護人
兼原審辯護人 王崇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
2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2778號),由原審之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沈揚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