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80號陳冠宏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0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刑六彥112台上3080字第1120000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冠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詹忠春等傷害致重傷案件,應送達陳冠宏之文書無法送達,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裁定對之為公示
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
80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台上字第3080號
上 訴 人 詹忠春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上 訴 人 陳冠宏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3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39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