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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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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等之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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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07台抗809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抗告人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應送達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國112年9月26日庭函1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9年10月30日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院庭函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 6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庭函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庭函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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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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