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30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抗83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30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1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1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5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