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467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姜榮昇因與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高俊雄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本院民事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楊景勛(事務所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1號17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