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林惠珠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91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惠珠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與温進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720-72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59-563號、108年度台
上字第2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林惠珠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
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惠珠前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上
訴事件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
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20日在本院
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林惠
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2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温進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0-72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59-56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