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陳建隆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上2009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建隆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郭淑敏與豪華大戲院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兩造各自提起上訴事件,對於
應送達陳建隆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建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
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
1項規定,於112年10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1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 訴 人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上 訴 人 陳建隆
趙 鏘
方端文
段惠蘭
劉柏廷
劉賴偉
王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52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10-21
- 更新日期:112-10-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