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聲102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謝諒獲因與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2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柳秋月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2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