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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高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孫國瑜之民事上訴理由續(四)狀繕本1件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壬字第1120000068號
主旨:對當事人孫國瑜(Gloria Gwoyu Sun)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屈宇仁與屈宇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當事人孫國瑜(Gloria Gwoyu Sun)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理由續(四)狀繕本1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2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孫國瑜(Gloria Gwoyu Sun)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27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