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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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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吳芝穎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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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2031字第1120000041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被上訴人吳芝穎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與杜俊龍(即杜明聰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芝穎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吳芝穎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柳秋月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芝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二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五、本件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應辦事項如下:
㈠兩造如有書狀,請於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提出,繕本
逕送對造。
    ㈡請自行偕同選任之專家鑑定人到庭。
    ㈢本件需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始得到庭陳述。
六、被上訴人吳芝穎應按時到場。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3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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