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5號姜榮昇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抗825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5號姜榮昇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2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