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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7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抗897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7號姜榮昇因與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3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1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抗字第897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至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