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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0號林容卉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上93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容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0號林昕萱等與鄭發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容卉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容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_6__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林容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1月_7__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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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台上930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