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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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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1號廖汝榮、廖年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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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簡抗211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失蹤人廖汝榮、廖年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1號廖秀美因聲請宣告廖汝榮等死亡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廖汝榮、廖年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1月1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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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1號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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