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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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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信有、林景暘、顏健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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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232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信有、林景暘、顏健祐)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曾麗珍與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信有、林景暘、顏健祐)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1月1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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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2323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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