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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郭璧瑞之庭函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郭璧瑞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洪旭甫等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郭璧瑞之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台民一111台上2084字第1120000004號函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郭璧瑞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112年11月16日台民一111台上2084字第1120000004號函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2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112年11月16日台民一111台上2084字第1120000004號函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郭璧瑞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1月2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112年11月16日台民一111台上2084字第1120000004號函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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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台上2084_112.11.16庭函pdf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