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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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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黃素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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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素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吳鄭素貞(吳文亮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對於應送達黃素秋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黃素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112年8月24日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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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聲718_112.8.24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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