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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1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0台上599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蘇繼棟等與黃明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2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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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台上59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