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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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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67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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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聲1067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67號謝諒獲與法務部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 應送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台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6日在本院電子 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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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聲1067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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