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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周書靜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上2795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周書靜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林春林等與錢崇武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周書靜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周書靜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媖如保管,應受送達人周書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7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陳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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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