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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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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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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2台抗818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與EV全球車公司(EV  Global  Motors  Co.)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1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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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抗818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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