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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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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鄭勝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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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上208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鄭勝原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詹德岩等與詹德松等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鄭勝原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鄭勝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鄭勝原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書記官   賴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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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11台上2086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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