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64號蔡士榤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刑六丞112台上4364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士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簡明修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應送達蔡士榤之文書無
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45
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364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
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台上字第436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林思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明修
被 告 蔡士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
第645、1069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2250、4233、48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二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第395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