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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香港啓明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立業)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抗101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香港啓明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業)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香港啓明星金融服務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立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
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香港啓明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王立業)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
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
2年12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1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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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抗1010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