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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號謝順子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上67字第1120000008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順子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67號陳美銀與邱存賢(即彭金通之
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對
於應送達謝順子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
12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
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
年12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謝順
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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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台上67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