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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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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林祿逹、林美吟、林美李、林素蓮、林可南、林明愛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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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抗849字第112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祿逹、林美吟、林美李、林素蓮、林可南、林明愛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林珈禎等因與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承當訴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林祿逹、林美吟、林美李、林素蓮、林可南、林明愛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祿逹、林美吟、林美李、林素蓮、林可南、林明愛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林祿逹、林美吟、林美李、林素蓮、林可南、林明愛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2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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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抗84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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