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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林明發兼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上2405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明發兼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王
淑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明發兼越
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
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明發兼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
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
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
2月1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2月1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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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台上2405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