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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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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李彥廷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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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2540字第112000005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彥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賴哄霈(原名陳賴金蘭)與李彥廷等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上訴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對於應送達李彥廷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繕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李彥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節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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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2540公示送達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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