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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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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吳芝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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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2031字第112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被上訴人吳芝穎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與杜俊龍(即杜明聰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芝穎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吳芝穎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柳秋月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芝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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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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