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王逢南、洪傳雄法定代理人周素香、洪月華、王奕歡、洪傳傑、洪瑞珠、洪月絃、李品惠、李佩薰、李佩惠、洪學鶴、洪月蟾、洪陳雪美、洪錦偉、洪嘉偉、洪玉綸(原名洪晨薰)、洪瀅淳、洪筠婷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上105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逢南、洪傳雄法定代理人周素香、洪月華、王奕歡、洪傳傑、洪瑞珠、洪月絃、李品惠、李佩薰、李佩惠、洪學鶴、洪月蟾、洪陳雪美、洪錦偉、洪嘉偉、洪玉綸(原名洪晨薰)、洪瀅淳、洪筠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黃彥騰與張玉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人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王逢南、洪傳雄法定代理人周素香、洪月華、王奕歡、洪傳傑、洪瑞珠、洪月絃、李品惠、李佩薰、李佩惠、洪學鶴、洪月蟾、洪陳雪美、洪錦偉、洪嘉偉、洪玉綸(原名洪晨薰)、洪瀅淳、洪筠婷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王逢南、洪傳雄法定代理人周素香、洪月華、王奕歡、洪傳傑、洪瑞珠、洪月絃、李品惠、李佩薰、李佩惠、洪學鶴、洪月蟾、洪陳雪美、洪錦偉、洪嘉偉、洪玉綸(原名洪晨薰)、洪瀅淳、洪筠婷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王逢南、洪傳雄法定代理人周素香、洪月華、王奕歡、洪傳傑、洪瑞珠、洪月絃、李品惠、李佩薰、李佩惠、洪學鶴、洪月蟾、洪陳雪美、洪錦偉、洪嘉偉、洪玉綸(原名洪晨薰)、洪瀅淳、洪筠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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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