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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51、1071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951、1071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51號、第1071號姜榮昇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951、1071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2件。
書記官 林沛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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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聲951號、1071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