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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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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楊耀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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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上2697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楊耀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楊耀斌等與洪燕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一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楊耀崇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楊耀崇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楊耀崇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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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2697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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