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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01、1158、1159、1160、1168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1101、1158、1159、1160、1168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8號姜榮昇因與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01、1158、1159、1160、116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1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5件。
書記官 林沛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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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聲1101等裁定節本5件pdf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