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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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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張嘉莉、張黛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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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上2958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嘉莉、張黛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張雲與張嘉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嘉莉、張黛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嘉莉、張黛玲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1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張嘉莉、張黛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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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2958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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