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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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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1號游美雲、郭志賢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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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民乙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當事人游美雲、郭志賢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
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1號郭孝吉與游美
雲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當事人游美雲、郭志賢應
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
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業
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
1月2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李郁禎保管,希應受送達人游美
雲、郭志賢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
月2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節本1件。

書記官   李郁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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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人郭孝吉上訴理由狀-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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