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24號雷馬可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簡抗324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雷馬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24號孔祥文與雷馬可間請求離婚等聲請暫時處分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雷馬可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雷馬可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雷馬可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1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王心怡

檔案下載

  • 112台簡抗324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