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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邱浤綸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抗1019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邱浤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抗告人各自提起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邱浤綸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邱浤綸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2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書英保管,應受送達人邱浤綸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2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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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