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林甘雪、陳建國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上2840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林金珍等與林春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甘雪、陳建國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3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2台上2840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