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林甘雪、陳建國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上2840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林金珍等與林春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甘雪、陳建國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林甘雪、陳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3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2台上2840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