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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黃靖軒、黃旭輝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2台上2865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靖軒、黃旭輝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李義松與陶瑞華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黃靖軒、黃旭輝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靖軒、黃旭輝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黃靖軒、黃旭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3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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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上2865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