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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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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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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1477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姜榮昇因與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21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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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聲1477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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