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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安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上2338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禾郅股份有限公司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蔡鎮安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蔡鎮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0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蔡鎮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6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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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