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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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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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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1219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姜榮昇因與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1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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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聲121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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