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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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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1348號陳由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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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2台上1348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由豪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謝明振與陳由賢等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由豪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由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陳由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17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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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1348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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