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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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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001265號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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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騰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新北市政府與簡培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各自一部上訴或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騰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騰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騰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18 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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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台上1265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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